游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游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第 二條: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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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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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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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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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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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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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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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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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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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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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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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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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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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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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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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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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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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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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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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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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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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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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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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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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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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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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期刊)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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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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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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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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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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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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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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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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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9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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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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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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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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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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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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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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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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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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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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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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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條: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業務。
第 四條:本公司之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 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六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 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第 八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出資額及其住址如後
[暫隱]
第 九條:本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 十條:本公司股東每出資新台幣壹仟元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 董 事
第十一條:本公司置董事二人,推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二條: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 經 理 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 計
第十四條: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第十五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一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十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後:
1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九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
第十八條: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訂事宜,悉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二日。
游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宗佑